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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中院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才能起诉,请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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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17: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隆昌市昌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厂房,被隆昌市金鹅街道办事处强拆后,提起行政诉讼,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站在民营企业受损的利益考虑,反而竭力为实施强拆、严重违法的街道办开脱。

尤其是法官把行政诉讼的“有利害关系”,片面理解为公司要证明被拆厂房属于自己所有,比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还要荒唐!

的确,提起行政诉讼,要么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要么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但是,这两项,只要满足其一即拥有诉权,不需要两项条件同时满足。

而昌源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两项条件均满足。第一:被拆前,自规局向公司下发了违法占地责令改正通知;第二,街道办基于该通知,认为公司没有改正,所以对厂房实施了强拆。所以,昌源公司是毫无疑问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天然能提起诉讼,不需要再证明什么利害关系。

第二:昌源公司也证明了有利害关系。因为被强拆时,在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厂房。

可是,内江中院和法官却奇葩地认为,公司要提起诉讼,只能证明有利害关系,而且把利害关系,限定为证明厂房属于昌源公司所有。

第一:涉案厂房非以公司或个人名义进行报建,也没有报建,所以并非属于谁。而且已经被街道办视为违法建筑,所以不管是谁修建,都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官却偏偏 让公司证明对这建筑物拥有所有权,还扯上了什么公司法、清算,逻辑之混乱,常识之欠缺,令人匪夷所思。

第二:最为关键的,行政诉讼的“有利害关系”,绝不是证明是否拥有财物所有权,而是一切权益。难道实际占有、使用权被侵害,不是利害关系吗?难道强拆导致公司停产停业,不是利害关系吗?难道被拆后,搬迁场地内设施设备产生搬迁费,不是利害关系吗?

内江中院胡春、王晶、蒋卫东法官,却下了个奇葩裁定,从而让老百姓的权益受损了,还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硬要为违法的政府站台,要么就是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要么就是故意枉法裁判。

综上,请有关部门彻查此案涉及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究法院和政府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利益,维护好内江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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