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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资中县公安局为庇护不法分子不作为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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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3 13: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黄敏,我举报资中县公安局警官头顶国徽,却践踏国徽,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有错不纠、包庇纵容,顽瘴痼疾,对举报案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选择性回复,故意庇护犯罪分子,走形式主义对抗中央依法治国理政。把举报案件永远定格在调查之中!具体表现如下:

2021年8月31日,我向四川省巡视组举报《资中县公安局有案不立》,该组接案后马上交办回资中公安局。2021年9月29日,资中县公安局为再次庇护罪犯,出具了一份瞒上欺下、忽悠巡视组和当事人、应付实名举报的所谓《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安局处理信方事项答复意见书》,即资公(信)答复字【2021】26号,下称《答复》。

为什么我说是所谓的“答复”呢?因为这份答复看似有结果,实则毫无结果。理由如下:

    我举报了资中公安局陈某警官不作为、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伙同犯罪嫌疑人: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查勇、桂洪英、桂秀英团伙、私刻公章伪造购房合同、公开出售法院的冻结房两套、隐瞒入股现金300万元、违规进行私自查封,为规避执行无偿过户车辆,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搞虚假诉讼等等违法、违规及犯罪事实,一共14项,资中公安局为庇护不法分子竟选择性调查,直接把我举报的14项违法犯罪行为避重就轻的认定为3项,并作出了3条违背事实、答非所问的“答复”。我针对“答复”辩驳如下:

《答复》第一条:(一)关于“举报资中公安局陈警官不作为”的问题。

《答复》中写道“我局认定负责办理该控告事项的资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执法过错。故信访人反映资中县公安局陈警官不作为一事属实,相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已交由警务督察部门处理。”那么处理的结果呢?该警官的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伤害等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相关人员已交由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怎么个处理法?至今没有告诉信访人员,那么这样的答复意义何在?到底是口头批评?书面警告?降职处罚?总有一个处理结果才对。如果只是口头批评,书面警告什么的。对当事人公平吗?他的不作为,引起的诸多不良后果,导致我案一直没办法立案,也未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案一直停滞不前,没办法推进,形成一个死局。我要求依法立案难道不对吗?如果公安局认为我不符合立案条件,给我下达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难道不应该吗?故我认为此份答复根本是敷衍了事,没有给出一个有效的结果。因此,我强烈要求该局明确答复我,1、我案到底能不能立案?不能立案请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对于陈警官的处理结果到底是什么?

《答复》的第二条:(二)关于“是犯罪分子保护伞”的问题

《答复》意见记载:经核实,2021年6月,资中县纪检委已对资中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办民警陈某在办理黄敏信访件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核查,经调查后未发现陈某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故信访人反应陈某“是犯罪分子保护伞”一事不属实。对这个混淆是非、信口开河的回答,我坚决不服,理由如下:

   1.我一共举报了11条违法、犯罪行为,这个警官陈某接案后一条未查,还一直忽悠我,要我等待,说是因此案还在“调查”中。后来一句“不要找我,我不知道,你去找公安局。”就一推了之。既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难道还算不上违法、违规?

2、这个陈某既然自“认为”该事项已由信访部门办理,为何对于我的数次追案,还要一再忽悠,说他正在调查中?这么长的时间,他接案后可能不进入调查程序吗?那么,那段时间他到底在干什么?是在利用“调查”休长假吗?难道公安机关没有上班考勤表,也没有出差记录?事实证明他的调查结果是对犯罪事实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样的结果不是保护伞又是什么?

3.《答复》的第三条:关于“举报至今犯罪分子仍然未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问题。

《答复》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资中公安信访部门这样回答,纯粹是歪曲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行。证据如下:

   资阳中级法院(2020)川20司惩复2号决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再审原审原告谭秀英、李万光(夫妻关系)与原审被告周琴、桂树斌(系夫妻关系)周琴、谭秀英(系亲姐妹关系)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原告谭秀英、李万光诉请的92万元借款,其中的46.5万元、4.5万元、10万元、6万元,合计69万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周琴、桂树斌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另23万元从谭秀英、李万光提供的证据看,系周琴的卖房款先转入谭秀英账号,再由谭秀英转入桂树斌账户,并由周琴夫妻向谭秀英出具23万元借条,该23万元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账,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该23万元借贷关系诉讼系虚假诉讼。

   针对这份决定书,资中公安局还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难道这份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让该局不予采信。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却是要帮助犯罪分子,任由李万光、谭秀英用虚假诉讼到资中法院抢劫周琴、桂树斌的被执行“标的款”,助其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李万光、谭秀英拿这笔虚假诉讼的23万元到资中法院起诉我,即(2014)资中民初字第2997号案。紧接着还以这笔虚假诉讼23万的借条为依据,参与(2016)川1025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案。这不是犯罪还能是什么?

   综上所述,对于我举报的14条犯罪事实,资中公安局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调查,但该局不辨是非,反而找各种理由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警官陈某脱罪,瞒上欺下,用所谓的“答复意见书”来了结、保护犯罪分子和该局有案不立的事实。他们为保护犯罪分子助其逍遥法外,竟然穷尽手段、滥用职权、答非所问、移花接木,指鹿为马。请求资中县巡视组甄别并作出处理。

请看看我 的举报吧,举报如下:

    一、举报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小军违法行为如下:

2018年7月前, 我(举报人黄敏)和何洪基曾经多次到资中县公安局举周琴、桂树斌及法官张小军的犯罪事实。但该局的办案警官陈某一直回答都是:“此案正在调查之中”。于是举报至今,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该局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就这样一拖了之。该办案警官的电话号码是:134 **** 1535。

   举报该局警官包庇犯罪分子,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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