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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北魏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魏怀仁、陈大卫、廖景芳被判死刑;人在缅甸作恶,为啥我国法院可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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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6 10: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缅北魏家犯罪集团系列案:魏怀仁、陈大卫、廖景芳3人被判处死刑,魏青涛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55人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



法院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伙同另外的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涉赌、诈等资金122亿余元。另外,还单独和伙同其他电诈团伙造成4名我国公民死亡。

消息一出,就有人问:这些人在缅甸果敢的园区里作的恶,为何我国法院也能判?还有像廖景芳这样的中国人,出了国门犯罪,我国法律还管得着吗?为此,记者邀请到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来告诉你背后法律知识。

这两个问题,说到底都是一个词——刑法的“管辖权”。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管不管?管。我国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通俗地说就是:只要你是中国公民,不管人站在地球哪个角落,干了刑法禁止的事,中国法律就跟着你走。唯一的口子,是最高只能判三年以下的轻罪,“可以不予追究”——注意,是“可以”,不是“一律”。

再看看廖景芳及其同伙犯的罪。随便拎一个,法定最高刑都远超三年。所以,“逃到国外中国法律就管不到了”,在这里根本不成立。

那外国人呢?对这些外籍被告人,我国刑法同样可以管。按照我国刑法,我国还实施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电诈窝点在缅北,可被害人人在国内,钱是从国内账户转走的。财产损失这个“结果”落在境内,这罪在法律上就等于发生在国内。

另外,刑法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何况杀人、诈骗在哪儿都犯法,这条的例外情形在本案里根本用不上。

中国人的国籍跟着刑法走,外国人把罪行落到中国公民身上,同样跑不掉。

那在外国被判过,回国还会被处罚吗?会。刑法明确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外国的判决挡不住中国的追诉权,但在境外服过刑的,法院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只是可以,不是必须。

提醒:那些企图把手伸向我国公民的境外电诈分子,国籍不是护身符,国境线更不是挡箭牌。把手伸向中国公民,这笔账早晚有人来算。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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