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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乱埋留“伤疤” 司法修复还青绿——内江宣判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全市首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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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8 18: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器轰鸣褪去,留在土地上的,不该是油污与废渣。在内江市市中区一厂房附近,一块土地曾被大量含油废白土渣侵扰,油污渗入土层;如今,经过开挖清污、覆土复绿,这片土地泥土平整,污染风险彻底消除。

一“伤”一“愈”的背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内江审结的第一起生态环境刑事案件。8月17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邹某某、钟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以刑事审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用法治力量守护一方绿水青山。

为非法谋利铤而走险 非法处置大量危废污土地

时间回溯到几年前,邹某某将自有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他人生产柴油,双方约定,由邹某某负责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白土渣,并收取处置费用。这本该交由有资质机构无害化处理的危险废物,却被邹某某通过违规处置谋取利益。

2023年3月至2025年4月,邹某某长期安排钟某某等人,通过多种违规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办案卷宗清晰记录下污染全过程:工作人员将大量含油废白土渣掺杂页岩石,冒充制砖原料销往无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机砖厂;为省时省力,直接用铲车将数吨含油废白土渣铲入土坑就地掩埋,厚厚泥土掩盖不住地下的污染隐患;剩余数十吨废渣长期露天堆放在废弃厂房地面,油污持续渗出、不断浸染周边土壤。

经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被填埋、堆放的含油废白土渣均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此次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高达19.435万元,对当地土壤造成持续性污染,生态创伤深远。法院查明,两年间,邹某某通过非法处置危废达73.87吨,累计非法获利2.1万余元。

现场新旧实景对比 污染荒地重焕生态生机

昔日污染严重,今朝绿意归来。庭审现场,被告人当庭展示了涉案场地修复后的实景图,与修复前的画面反差强烈、一目了然,直观生动展现出生态修复的显著成效,让该案生态损害、治污修复的全过程清晰可感。

污染原貌:满目疮痍,隐患重重。案发初期,涉案地块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废弃厂房地面堆满一袋袋的含油废白土渣,油迹蔓延、附着地面;厂区外土坑内深埋大量危险废物,土层被油污浸染。

修复新貌:净土复绿,风险清零。案件审理期间,邹某某、钟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主动认罪悔罪,全额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所有治理、鉴定费用。二人积极委托专业环保机构进场,开展系统化、规范化生态治理工作,对所有掩埋、堆放的危险废物全部清运无害化处置,对受污染土壤彻底开挖、清理、置换,并完成覆土平整、植被复绿等修复工序。

经内江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实地核查确认,目前涉案区域危险废物已全部处置完毕,受污染土壤修复到位,昔日满目疮痍的污染地块焕然一新,区域内环境污染风险全面消除,土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

秉持新法立法宗旨 依法量刑惩治修复并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超70吨,远超3吨的构罪标准,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邹某某主导全部非法处置行为、掌控违法收益,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某受邹某某安排参与作案,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结合全案情节,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完成生态修复,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并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宗旨,坚持“生态修复优先”,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双向并重,兼顾司法惩戒与教育引导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追缴邹某某违法所得2.1万元,上缴国库;同时依法作出从业禁止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从源头杜绝二次环境违法。

法官以案释法明理 筑牢生态法治防护屏障

“本案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内江审结的首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是践行‘谁污染、谁治理、谁修复’原则的典型案例。”该案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细节,开展精准普法,解读新法核心要义。

法官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危险废物,严禁无资质处置、违规委托处置危废。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主动消除污染危害、落实生态修复的可依法从宽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针对本案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意见,法官予以明确回应:二被告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远超刑事立案标准,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范畴,即便积极完成生态修复、具备从宽情节,也不能免除刑事处罚。生态修复是违法行为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可作为量刑裁量依据,但不能抵消刑事追责。而该案适用的从业禁止令,更是针对环境违法的精准惩戒,有效防范从业者重蹈覆辙。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严格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规范处置,严格履行危废贮存、处置全流程法定手续。切勿心存侥幸,通过掩埋、露天堆放、售卖等方式非法处置危废,此类行为不仅会造成土壤、地下水的生态损害,破坏人居环境,更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付出惨痛的代价。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首例生态环境案件的公正审结,是内江法院以司法力量护航生态保护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内江两级法院将持续深耕环境资源审判主业,常态化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始终坚持“惩治违法、修复生态、警示教育”三位一体审判思路,精准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等新规新法,从严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法院将持续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强化社会公众生态环保法治意识,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履行环保责任,以高质量司法守护内江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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