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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丨市中区法院回望“十四五”典型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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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 17: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四五”法治回望】“十四五”时期,我国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破解法院“执行难”顽疾。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持续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失信行为打击力度,从严惩治隐匿财产、转移资金、恶意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坚决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力量引领全社会诚信守法新风尚。

【基本案情】2020年5月,法院就陈某英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邹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邹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陈某英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续四年间,邹某明明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规避执行,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转移大额资金,转让债权处置个人财产,虚假申报财产信息,刻意隐匿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严重妨害司法执行。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转移资金、处置债权、虚假申报等方式恶意规避执行,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部分履行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不构成自首,且规避执行情节恶劣,不予适用缓刑。最终依法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

【普法解读】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不得通过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借用他人账户、虚假申报等方式规避执行。主动履约、诚信守法是公民基本法治准则,任何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会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十四五”践行意义】该案精准打击隐蔽化、新型化拒执行为,明确了债权转让、虚假财产申报等行为的刑事追责标准,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有效破解规避执行治理难题。既彰显了司法对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惩戒失信、宽容改错,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十四五”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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