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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遇到这些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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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0: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行政机关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7月起施行,如何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比如,对闯红灯被罚、开店被吊销执照、工伤不认定等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争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日前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补充和明确了哪些可复议的事项呢?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几种可复议的事项,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即通常所说的列入“黑名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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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胡建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如果有一些违法行为,或者不良的行为被记录到失信名单、不诚信名单,后面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你其他的权利都会受到限制,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影响是非常大的。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胡建淼提醒,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指的是相关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对于法院、市场主体等的失信惩戒行为,并不在行政复议的范畴内。

胡建淼:譬如说法院作出一个判决以后,当事人不执行,叫作“执行老赖”,给他上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像这种实际上不是行政行为,属于司法上的执行措施,同行政复议是没有关系的。还有一种,譬如说我是银行,发现某个人不讲信誉,信用卡老是不还款,所以我悄悄地给你打个信誉分。以后你贷款,我严格控制,甚至不贷款给你。这种也是上黑名单,但这种黑名单,不是政府做的,是市场做的,而且它也是不公开的,所以这种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扩大可复议事项范围,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对学生退学处理,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等行为纳入了可行政复议的范围。



胡建淼: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的管理是属于教育自主行为。但有些权利是很关键的,比如说学籍。学生在读书,一点轻微的违纪,你就把他开除了。或者因为误解,把他开除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是非常重要的,不给你学位,或者剥夺了你的学位,你不能复议,不能诉讼,那万一学校搞错了呢?

条例首次确立了对学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程序规则。对学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应当先由学校作出决定;学生不服的,可以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了行政机关对不利行政行为负有告知义务,并对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作出了细化规定。

胡建淼:譬如说我取消他的许可资格,或者把他列入黑名单,都是对他不利的。如果是不利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的时候,你一定要告诉他,你对这个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导建立,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承担研究行政复议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供咨询意见的重要职责。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杨蔚莉介绍,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复议委员会的履职形式,充分发挥“外脑”专业优势,助力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杨蔚莉:条例对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机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充分考虑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于不采纳的必须说明理由。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等证据材料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在线提交,也可以邮寄或者当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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