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客户端|官方微信微信搜索:大千社区|广告联系
全站首页社区论坛甜城车友NEW房产装修招聘求职HOT美食天地游山玩水摄影相亲交友便民信息APP客户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6374|回复: 0

每周说法丨五地法院联动护知产 司法守护农产品地理标志

 火... [复制链接]

3

主题

3

回帖

1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3
发表于 2026-4-23 15: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公开发布1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次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领域,全面展现辖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成效与保护导向。本次案例聚焦数字经济侵权、地理标志品牌守护、食品安全刑事惩戒、市场竞争规则划定四大维度,以案释法划清侵权边界,引导市场主体尊重智力成果、杜绝“傍名牌”“搭便车”侵权行为。

本期《每周说法》,为大家解读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纠纷案。

字体变形蹭商誉

仿冒地标大米被判侵权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1日,汉中大某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8152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米,该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漢中大米”四个汉字组成,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

原告起诉称,被告店铺在售大米产品外包装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汉中大米” 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裁判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均针对大米品类,属于同一种商品使用商标。被告辩称外包装字样图案为 “汉巾香米”,但其文字排版、字体变形后,“巾” 字草书形态与 “中” 字高度相似,普通消费者极易误认成 “汉中香米”,核心识别要素“汉中”两字的读音、含义一致,与外观上与原告地理标志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商标侵权。

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生产者具有更高注意义务、危害后果以及汉中大某协会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8,000元。

【典型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特定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是发展绿色优质农业、创建和维护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重要基础。由于其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高溢价性,这类商标往往容易成为被侵权假冒的对象。“汉中大米”商标引发的本案纠纷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的一个缩影。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是非盈利性质的公益团体,被告可能是小商贩、普通农户等市场主体。因此,司法裁判既要厘清不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做好商标权的依法保护,又需要把握好尺度,避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朴素情感。还要同时做好商标权的依法保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标识的实际使用效果是否易导致混淆,并结合行业特点、公众认知等综合认定侵权,以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信誉和市场秩序。在此,法官提醒经营者在使用商标时,应避免通过拆分、变形、组合等方式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的商誉。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商标属于区域公共知识产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通过文字拆分、字体变形、谐音仿冒、组合篡改等方式攀附商标商誉,蹭用区域品牌流量牟利。

粮油、农特产品生产经营者在设计产品包装、印制商标标识时,应当独立原创,主动避让知名地理标志、知名品牌商标,避免近似混淆侵权。

面对商标侵权,行业协会、品牌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护航乡村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01.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大千社区

GMT+8, 2026-11-8 05:46 , Processed in 0.080148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

© 2026 大千社区 dqsq.net 本站内容来自网友,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Powered by Discuz! X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