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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内江交警公布两起涉醉驾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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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0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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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6px]据何小燕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付垚霖报道:[/size]

[size=16px]酒驾醉驾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布两起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size]

[size=16px]5月1日下午,刘某在当天中午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大黄路7KM+980M转弯处时未按规定减速和靠右行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size]

[size=16px]接到报警后,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刘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调查组民警发现,2023年12月13日,刘某就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经依法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size]

[size=16px]5月4日凌晨,曾某与朋友在市中区一家烧烤店聚餐大量饮酒后,抱着“这么晚了,交警不会查”的侥幸心理驾驶小轿车上路,行驶至甜城大道与松山南路交叉路口时,追尾前方一辆正在等红灯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傅某受伤、乘坐人高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size]

[size=16px]据曾某交代,由于事发时为夜间,且雨下得比较大,影响了观察视线,再加上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事发前根本没注意到前方有三轮电动车。[/size]

[size=16px]经依法认定,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傅某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size]

[size=16px]《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size]

[size=16p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size]

[size=16px]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size]

[size=16px]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size]

[size=16px]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size]

[size=16px]内江公安交警提醒,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从两起涉酒交通事故案例中汲取教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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