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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180万余元,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宁坚因受贿罪一审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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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4 16: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4日,记者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宁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宁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宁坚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5年,被告人宁坚利用担任广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乐山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宜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180万余元。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宁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宁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宁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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