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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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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4 11: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6年6月30日经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甜城湖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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