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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满并不意味可以公开,某研究室副主任,误将保密期满的文件视为自动解密,上传至机关网站供学习参考,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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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5 15: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保密观”消息,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某市市委组织部编发的有关文件汇编被刊登在互联网上,其中收录多份涉密文件,涉嫌泄密。

经查,该部研究室副主任刘某对近年来有关业务工作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发现多份保密期限为10年的文件保密期限届满,认为已自行解密,就全部按非涉密文件进行汇编,并将电子文档交由信息中心上传至机关互联网网站,供各地各单位学习参考。

实际上,其中有2份文件因所执行工作需要,延长了保密期限,但有关承办人员未履行变更程序。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处分。

保密提醒: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但须明确的是,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有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可能需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需要公开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机关、单位应当将国家秘密年度审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作为硬性制度严格落实,依规履行相应程序,确保每一份涉密文件全生命周期安全保密。

解密≠公开!切忌以主观判断代替严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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