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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资中县政府不按政策、法律、法规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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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资中县人民政府违反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第五条五款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已将户籍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城镇地区或者因征地拆迁就农转城的,但因社保待遇未落实等问题等特殊原因,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将其户藉从城镇地区迁移回原籍地农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逐级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迁移”的规定,故意迫害李燎源,致其无法赖以生存。

事实如下:

李燎源之父母于2007年响应国家号召出钱买城镇户口,挂靠威远连界镇长寿小区17组17幢407号。高中毕业后,于1998年参加威钢集团合同工作,2010年1月10日回老家中,遭资中县铁佛荣盛白石厂职员进屋暴打致伤,报警不见公安出警,村民找车送资中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又遭白石厂派人追到医院诊检室刺杀,急转内江成都华西医院抢救残命,威钢集团劳动合同到期,因伤不允续签劳动合同,后因被伤害严重残疾,务工无着,为求生,现由亲戚资助在原藉老家养羊,李燎源在威远连界镇户籍处无房,无工作,无社保,未婚是独生子,完全符合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第五条五款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的规定。

2017年就曾申请将李燎源户籍迁移回原籍,并多次经原籍社内村民大会签字报村、镇审核同意签章,上报到资中县政府,县政府推托资中县公安局办理,得到县公安局回复后,申请县政府复议,推到内江市公安局,回复不予受理,再向四川省公安厅申请复议,2021年3月8日,四川省公安厅川公(信)复核字(2021)2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见原件复印件)

故此特别控告资中县政府违反法规,故意残害申请人李燎源,致其无生存条件的无人性的行政行为!!!

此致

四川省住内江市督查组

控告人:吴群人

        李燎源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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