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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5 18: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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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每一件“家事”都不是“小事”。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胡家法庭成功化解两起典型涉老家事纠纷,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重病夫妻对簿公堂,法官柔性调解促和解

年近七旬的刘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结婚四十余年,因日常琐事长期积累隔阂,感情逐渐疏离,已分居生活十年。2026年4月,刘某被确诊为白血病,病情危重,急需住院治疗。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也未能履行照料义务。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与此同时,李某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两案虽诉讼请求不同,但源于同一家庭矛盾、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高度关联。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裁判,法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

承办法官姜露在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实地走访了解积怨根源,耐心释法说理,并邀请双方亲属参与劝导。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刘某折价补偿款及扶养费共计40万元。从立案到达成调解,仅用时7天,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是在一方患病、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依法履行扶养责任。本案中,法院坚持情理法相融,既保障了患病老人的治疗费用,也尊重了女方多年的离婚诉求,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案例二:八旬老人无人赡养,法院联动调解护桑榆

另一名当事人蔡某,今年已87岁高龄,患有冠心病、腿脚不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168元高龄补贴生活,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他共育有五子一女,但其子女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拒绝支付赡养费。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经济困难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和必要的医疗费用。

据此,姜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打算先解决当前的困境,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逐一约谈六名子女,明确告知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拒不履行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从亲情角度出发,耐心劝导子女们放下成见、承担责任。经过多轮释法明理,六名子女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与老人就赡养事宜达成共识,明确生活照料、经济供养、就医陪护等具体事宜。老人心结消解,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家庭重归和睦。

为了进一步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弹,法院还依法向子女、辖区村社、派出所当面送达了《履行赡养义务告知书》,建立起“家庭+村社+公安”三方共治机制,联合社区公安监督履行,从源头保障高龄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亦明确倡导“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塑优良家风”。法院通过调解与制度联动相结合的方式,既化解了具体纠纷,也推动了赡养责任的常态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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