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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执行!内江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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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11: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生育计划的注意!

内江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来了

一起来看看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6〕22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江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我市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一)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

1.生育: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终止妊娠: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5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400元。

3.特别规定: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其他情形。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保障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进行结算。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一)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

1.生育:顺产35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终止妊娠: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5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25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3.特别规定: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其他情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进行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优化生育医疗待遇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将惠民实事办好办实。

(三)做好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参数,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2026年5月25日

一起来看看政策解读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内江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发〔2026〕22号)。

二、调整原则

(一)落实省级统筹要求。按照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逐步缩小区域间差距的要求,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促进合规保障、有效控费。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同步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缩减城乡差距,达到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与省内其他市(州)保障差距,有效化解群众诉求,更好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内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5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400元。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内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为:顺产35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保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5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25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三)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四、施行时间

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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