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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留岗降薪为由截留员工生育津贴?法院判决:返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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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9 11: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以截留吗?女职工陈某以她的胜诉案例表明,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具有专属性和保障性,用人单位领取后有及时足额转付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次联合发布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陈某的胜诉案正是其中之一。

2022年8月,陈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项目用工协议”,约定陈某在该项目负责资料员工作,该劳务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次年8月,该劳务公司称陈某所在项目工作基本结束,考虑陈某处于怀孕时期,公司安排陈某从次月起留岗降薪,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023年11月,陈某生产一子。2024年5月,某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陈某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18622.89元转账至该劳务公司账户,但该劳务公司并没有将此款支付给陈某。为此,陈某将该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生育津贴18622.89元。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此陈某有权获得生育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生育津贴。该劳务公司以其已经作出留岗降薪决定,并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产假期间工资为由,克扣陈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加上该劳务公司并未支付陈某留岗降薪期间相应工资,因此应当将生育津贴18622.89元全额支付给陈某。最终,法院判决该劳务公司向陈某返还生育津贴18622.89元。

法院提醒,生育津贴是生育友好型社会构建的重要抓手,兜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权益,稳定生育期间收入水平,消除职场生育顾虑。用人单位领取后负有及时足额转付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此案既彰显了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刚性保护,也警示用人单位需依法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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