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丫头 发表于 2026-10-27 15:53:38

11月1日起施行!内江出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11月1日起施行!

内江出台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一起来看看

《内江市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规范全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内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5年10月16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内府发〔2025〕5号),宣布《内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执行〈内江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为规范全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内江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出台过程

2026年4月

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5月—9月

征求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意见,经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并通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会议审议等程序,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从总则、住所要求、住所使用文件、住所登记便利化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经营主体和住所定义。

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二)住所要求

经营主体住所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质量、房屋消防安全使用、生态环境保护、房屋租赁管理、自建房屋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 以下七类场所不得作为住所:

① 非法建筑房屋
② 被鉴定确定为C、D级房屋
③ 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④ 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房屋
⑤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⑥ 非固定经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⑦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三)住所使用文件

登记机关对住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住所使用文件,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文件类型包括八类:

① 自有房屋 ② 租赁私有房屋 ③ 市场固定摊铺 ④ 租赁公用房屋 ⑤ 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房屋 ⑥ 无偿提供使用房屋 ⑦ 租赁铁路系统房产 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住所登记便利化措施

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① 简化免收住所使用材料

能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验证核实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应简化、免收相关材料。

② 凭许可文件直接登记

取得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可凭记载的住所信息直接申请登记。

③ "一照多址"备案

企业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可申请备案,个体工商户可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

④ "一址多照"登记

同一地址符合规定的,可登记为多个经营主体住所。

⑤ 集中登记地制度

允许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

⑥ 商务秘书企业托管

集中登记地内具备托管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

⑦ 网络经营场所登记

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线下和网络同时经营等情形的登记。

⑧ "住改商"规范

明确住宅登记为住所的适用经营项目和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等要求。

(五)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经营主体住所事中事后监管。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未经验收合格房屋、危房、违法建设、已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或者违法用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所登记或者不依法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牵头,联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

《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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