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铁匠 发表于 2026-7-3 16:26:34

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妥善审理涉农纠纷,以案释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发展和普及,不少养殖户开始通过网络异地购猪。网购生猪不仅品种多样可供选择,还能以更低成本补栏扩产,看上去是不错的选择,然而一旦疏忽,看似普通的跨省交易,很可能演变成一场“灭场之灾”。

网络异地购猪,为何“全场覆没”?

2025年3月3日,原告钟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王某某并约定向被告购买65头生猪,共计价款3.62万元,被告承诺到货后保15天存活期。原告收货时发现车中已死亡24头生猪,剩余生猪接收后入圈四天全部死亡。除此之外,原告自养的猪也陆续死亡14头,损失达2万元。3月7日,原告申请检测后发现,从被告处购买的生猪患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该病毒具有传染性且死亡率高。

随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被告沟通处理,被告起初承诺一周内重新发货并酌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但却迟迟不发货,原告一再催促,被告既不回应也不发货,遂诉至法院。

未经检疫售出,卖方存在明显过错

内江市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跨省贩卖未经检疫携带致病病毒猪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与造成原告购买猪发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出售的猪没有检疫证明,且在收货时就已经死亡20余头的情况下,仍接收剩余猪,未采取合理的隔离措施和防疫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对购买猪的损失承担80%的主要责任,即由被告承担生猪购买损失31360元,对原告14头自养猪死亡的结果承担50%的责任,即9695.97元。

法官提醒:异地购猪必申报,隔离留证不能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生猪交易必须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检疫合格证明是生猪“健康”的唯一合法凭证,任何口头承诺、“私下保证”均不能代替官方检疫证明。跨省购买生猪,买方需向自己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卖方需提供自己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需要报备,生猪送达后还需通知买方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落地监管,按照规定进行隔离饲养并密切观察。发生生猪死亡后,养殖户切勿随意丢弃,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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