枇杷娃 发表于 2026-6-10 10:10:47

内江中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以案警示,助力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绿色美好家园。

案例一:非法开挖损毁农用地 司法严守耕地生态红线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3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相关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挖机对村内农用地进行挖掘改造,用于种植水稻及稻田养鱼,致使辖区基本农田、林地遭到严重损毁。经专业鉴定,其非法挖掘行为造成基本农田损毁11.35亩、林地损毁12.09亩,土地耕作层与原有生态结构遭到彻底破坏。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改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损毁土地面积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林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严守耕地红线、守护生态底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核心举措。本案中,行为人擅自改造基本农田与林地,大规模破坏土地耕作功能和区域生态结构,直接威胁粮食生产与林地生态防护效能。法院坚持依法严惩与宽严相济相结合,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守住土地保护法治底线的同时,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理,精准落实刑事司法政策。

通过本案裁判,有效警示社会公众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杜绝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损毁耕地林地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耕地保护与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二:借土地流转违规挖塘 严惩耕地“非粮化”乱象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通过与村民签订协议流转村内耕地,本应用于农作物种植,二人却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流转耕地蓄水压占、改建鱼塘,累计造成13.81亩耕地损毁。

涉案耕地长期积水深度达1.5米,耕作层被完全破坏,彻底丧失粮食种植条件。

当地镇政府曾责令二人整改复耕,但截至2024年9月,涉案耕地仍处于蓄水状态,复耕整改未落实到位。检察机关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合伙非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造成大面积耕地毁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是土地保护的核心要求。

本案是典型的假借土地流转之名、行损毁耕地之实的违法案例,精准暴露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违规乱象。

法院通过依法定罪量刑,对耕地损毁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流转场景下非法占地的司法认定标准,厘清相关入罪边界,纠正了部分群众“承包土地可随意改造”的错误认知。

本案裁判既有力整治了农村违规用地乱象,守护了耕地安全底线,又发挥了以案普法作用,为规范乡村土地流转、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禁渔水域非法捕捞 惩教并举守护流域生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事前通谋,由李某甲使用橡皮艇、多张渔网等工具,在沱江河内江段、甜城湖禁渔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乙负责协助收取工具、转运渔获并对外销售。

经查,自2020年以来,二人长期在甜城湖禁渔水域非法捕捞售卖渔获,累计非法获利36495元。2024年3月19日凌晨,二人在甜城湖非法捕捞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捞工具若干、渔获物19.2公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甜城湖属于法定禁渔保护区域,二被告人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及水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结合二被告人坦白认罪、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陈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全部涉案捕捞工具;判令二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616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二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水域生物多样性的重大国家战略。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基于生态保护科学制定,非法捕捞行为会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阻碍水域生态修复进程。本案中,行为人长期在重点保护水域非法捕捞牟利,漠视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流域生态平衡。

法院秉持最严格的生态司法保护理念,采取“刑事惩戒+生态赔偿+公开致歉+工具没收”多重惩戒模式,全方位追责生态侵权行为,坚决杜绝“违法成本低、生态代价高”的乱象。

同时通过“惩戒+教育”的司法治理模式,开展沉浸式以案普法,破除部分群众“小捕捞无大碍”的侥幸心理,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非法捕捞的生态危害。

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水域生态、护航长江生态修复的坚定立场,推动形成全民抵制非法捕捞、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四:无证采伐林木追责 修复并重守护森林资源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资中县某村镇林地内马尾松等林木共计134株。经司法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47.3152立方米,林木材积30.1009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14494元。

案发后,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违法行为破坏森林植被、损毁林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同时承担刑事及生态民事责任。

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缴罚金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责令其支付植被恢复费用4635.6元,用于森林生态修复。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上诉,已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践行“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绿色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例,对林业资源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一是健全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一体化机制,打破“重处罚、轻修复”的传统办案模式,将绿色原则贯穿司法全过程,明确生态损害必须实质性修复的司法导向。

二是完善宽严相济司法适用规则,将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作为从宽量刑重要依据,激励生态侵权主体主动担责、积极修复受损生态。

三是深化公益诉讼协同治理,通过“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凝聚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生态修复合力,构建多元生态治理格局。

四是强化普法警示效果,通过个案裁判明确无证采伐林木的严重法律后果,警示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树立“破坏必担责、受损必修复”的法治认知,切实守护森林生态资源。

案例五:电梯噪声扰民侵权 多元调解护航宜居生态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入住后,持续遭受小区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干扰。长期噪声污染导致其及家人失眠、神经衰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与身心健康。

夏某某多次与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电梯设备公司沟通整改,但三被告仅开展简单调试,未委托专业机构实施降噪治理,噪声污染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住宅属于居民专属生活休息空间,安静宜居的居住环境是公民健康权的基本保障。电梯运行噪声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隐蔽性损害特点,不能仅凭设备验收合格即免除侵权责任,“达标不等同于无责”。

为实质性化解民生纠纷,承办法官主动咨询专业机构,实地入户体验噪声影响,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积极开展矛盾调解。

最终,涉案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电梯专项降噪治理,噪声污染问题彻底解决,原告对整改效果予以认可并主动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居住环境噪声污染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环境纠纷,直接影响群众身心健康与生活品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本案清晰界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设备运维企业的主体责任:开发企业对住宅公共设施负有设计、建设、防噪减振主体义务;物业公司负有日常运维、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的管理责任。

本案裁判明确了环境侵权“达标并非免责”的司法规则,破除了行业认知误区,厘清了人居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任边界。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实地核查、专业咨询、多元调解的方式实质性化解民生环境纠纷,既高效解决群众居住困扰,也督促相关市场主体严格履行生态环保、设施维保主体责任,规范住宅建设与物业服务行为,为守护群众宜居生活环境、化解城市环境民生矛盾提供了优质司法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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