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三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幸福与民族未来。本期《每周说法》聚焦一起重组家庭未成年人赔偿金监管纠纷,看法院创新公证提存模式,妥善守护未成年人专属财产。
案情回顾
张某甲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张某乙,几年后两人离婚,张某乙抚养权归女方王某所有。后王某与李某组建家庭,张某乙与两人共同生活。2025年,王某因交通事故离世,保险公司赔付十余万元专项赔偿款,全部打入张某乙社保卡。孩子生父张某甲担心继父擅自挪用这笔钱款,便冻结社保卡,将全部赔偿款转入自己名下定期存款,计划等张某乙成年后归还。
张某乙日常实际由继父李某照料,李某得知钱款被生父转走,同样担忧张某甲随意处置款项,损害孩子抚养、教育开支。为此,张某乙、李某作为原告,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未成年人赔偿款。
审理与调解结果
庭审中张某乙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继父李某生活。法官结合孩子长期居住环境、情感依附现状,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的规定,摒弃一刀切式裁判,开展多轮调解沟通。
综合双方诉求,法院创新提出公证提存解决方案,由中立第三方公证处托管赔偿款。双方自愿签订提存协议:全部赔偿款存入公证处专用监管账户;实际抚养人李某每年可两次申领资金,用于张某乙日常生活、教育、医疗开销;协议明确特殊支出审批细则,资金专款专用。生父张某甲、继父李某均认可该方案,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是内江法院将公证提存制度创新运用于未成年人财产监管的典型案件。
未成年人获赔财产归个人专属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专门赔付未成年人的款项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任何监护人都不能随意挪用、侵占,资金只能用于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等成长必要开支。
监护权≠财产独占管理权
父母、继父等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但监护职责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为底线。当多名监护人互不信任、无法达成财产保管共识时,法院不能简单判定财产由单方保管,避免激化家庭矛盾,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
公证提存新模式,多方权益兼顾
法院调解+公证提存的组合模式,借助公证处中立监管职能,隔绝监护人私自处置资金的风险,固定资金使用范围、支取频次。既完整保全未成年人财产,保障其长期成长开支,又化解生父、继父之间的对立情绪,为未成年人营造稳定、和睦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创新探索家事纠纷处置路径,打造 “法院调解定分止争+公证机构专项监管” 新型解纷模式,有效破解重组家庭未成年人财产监管难题。
该模式跳出传统财产归属判决思维,兼顾法理与家事情理,既守住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法律底线,又修复监护人之间的信任裂痕。同时,该案处置经验具备可复制、可推广价值,为各地法院处理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专属财产纠纷提供全新参考,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未成年人保护效果三重统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