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期《每周说法》聚焦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典型案例,解读法院如何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依法妥善处置未成年人抚养权争议。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于2013年相识,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于2014年生育长女刘某甲、2018年生育次女刘某乙。
同居初期至2021年7月,原、被告携两名子女在广东省共同生活。2021年8月,因长女入学需求,被告肖某将两名女儿带回原告户籍地生活。2023年7月起,为保障子女学习生活质量,肖某将两名女儿带回其户籍地居住、就读至今。其间,两名女儿主要由肖某及其母亲共同照料,祖孙相处和睦,生活作息规律、学习状态良好,已完全适应现有生活学习环境。
经核实,长女刘某甲、次女刘某乙均明确表达个人意愿,通过自书文字、视频陈述等方式,一致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肖某生活。此后,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名女儿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时,子女长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且长辈有能力、有意愿协助照料的,可作为一方优先抚养的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础。自2023年7月至今,两名未成年女儿长期跟随被告肖某及其母亲生活,已形成固定、安稳的生活学习节奏,适应现有成长环境。肖某母亲长期照料孩子起居学习,熟悉孩子生活习惯与身心状态,且自愿继续协助照料,具备稳定的辅助抚养条件。同时,肖某收入稳定,能够足额保障两名子女的教育、生活、医疗等各项开销,具备良好抚养能力。
结合两名子女的真实意愿、长期生活现状、双方抚养条件等综合因素,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甲、刘某乙由被告肖某继续抚养。
【典型意义】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抚养权判定的核心准则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而非单纯考量父母抚养意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具备抚养子女的意愿,法院未简单机械裁量,而是立足未成年人成长核心需求,全方位考量多重因素作出公正裁判。
从成长环境来看,两名子女已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形成稳定的生活、社交、学习圈层,维持现有抚养状态,可有效避免因环境突变、生活更迭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波动、学业影响,最大限度守护其成长稳定性。从子女意愿来看,两名未成年人均具备清晰认知能力,其自愿跟随被告生活的真实意愿,得到法院充分尊重与采纳。从抚养条件来看,被告具备稳定经济收入,能够足额承担子女生活学习成本,且有直系亲属长期协助照料,抚养保障更为充分、完善。
本案裁判清晰彰显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核心要义,明确了抚养权纠纷的裁判尺度,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同时,也引导广大家长,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应当摒弃个人利益考量,始终以子女身心健康、长远发展为首要前提,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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