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邮差 发表于 2026-5-19 18:07:50

审执协同发力 高效化解纠纷



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并通过审执联动快速解决当事人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该案是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债务清偿纠纷。原告系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系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母亲、女儿。债务人曾多次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因债务人身故,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诉至资中县人民法院,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回应原告保全诉求,对接执行部门高效办理保全事项,保障当事人权益,降低财产转移及执行风险。同时,承办法官耐心倾听继承人的请求,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厘清法律边界,严守“责任有限”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解答被继承人死亡后个人遗留的合法遗产继承、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多少债务责任等问题,打破继承人认知误区,消除继承人债务担忧,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结合该案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协同执行法官成功将保全财产直接划拨,实现法理与情理兼顾,债权人与继承人各方合法权益得以守护。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本案中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第一位顺位继承人就是其配偶、女儿、母亲,所以承担责任的并不仅限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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